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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法规

土地估价执业风险及典型问题知多少(一)

时间:2024-01-05 11:55:41  点击:

土地估价机构常见执业风险提示主要内容围绕估价机构管理及项目执业等方面展开,主要内容如下:

  1. 土地估价机构备案不规范土地估价机构备案不规范,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备案信息变更未按规定执行。如执业评估师、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变更,未按自然资源部时限要求进入备案系统进行信息变更。

  2. 土地估价师未按规定在一家机构从业。主要是将实际不在本机构执业的评估师资格证书注册(备案)在本机构,目前很多机构实际情况,这个问题恐怕不在少数。

  3. 备案估价师未按规定在一个评估机构从事业务。主要体现在,一师多证,分别注册在不同机构的行为。我国目前评估专业领域主要细分为土地估价、房地产估价、资产评估,矿业权评估等,机构在进行相应评估师注册(备案)时,可关注查询各专业协会注册管理系统,避免出现此类情形而被牵连处罚。

  1. 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

  1. 内部管理制度不规范。主要是机构内部没有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如质量控制制度等,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合法合规。

  2. 土地估价机构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由于评估活动涉及各方利益,特别是土地评估行业,涉及到委托人、第三人及公共利益,需要承担较高的职业风险。评估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自愿办理职业责任保险。2013年,中估协正式印发《土地估价行业职业责任保险指导意见》,为评估机构防范执业风险提供指南。

    三、以有偿提供咨询服务为名、行土地估价之实,以及不履行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手续等规避行业监管行为。主要体现在,土地估价报告未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3]123)等规定,在“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总进行电子本案并取得电子备案号。或者在明知评估报告用于抵押、融资等目的下,以咨询服务的名义规避电子备案的行为。

    四、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此处无言……,贴上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该条主要警示评估师个人,规范报告出具行为,避免代签字签章。相关规定:《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

    六、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聘用不符合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如,评估机构在评估师不知情情况下,擅自在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上加盖评估师姓名章和签字章。

    七、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受到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一步之遥。附案例:【案例】20226月,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在对某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展开调查,通过对该报告涉及的宗地进行现场踏勘,并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专业力量对该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发现该报告存在较多与《资产评估法》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不符的技术问题,该报告的估价结果与估价对象界定不完全对应,存在明显遗漏,在评估方法选用及关键参数确定等方面亦存在技术问题,或将影响估价结果。甘肃省自然资源厅根据《资产评估法》有关规定,对该机构作出予以警告,并处以停业个月的行政处罚。

    八、司法处置评估中,错误设定土地用途,受到司法机关罚款。九、抵押评估中,自行设定或擅自设定估价对象、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受到刑事处罚。

    八九两条主要说的实际是同一个问题,那就是在评估工作中,特别是在司法处置、抵押评估等与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直接相关的项目中,避免无依据的随意设定土地用途、土地容积率等土地价格要素;抵押估价中谨慎核查估价对象实物情况是否与权证一致,核查实物实际情况是否对评估结论有重大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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